为破一起“凶杀案”,湖北长阳县公安局悬赏万元征集线索。一摩的司机提供的线索使该案水落石出。但随着该案的性质从“他杀”变为自杀,万元线索奖亦“打折”为2000元。 公民掌握了线索,隐瞒不报是违法的,换言之,知情者有配合警方破案的义务。悬赏是警方自愿承诺的一种奖励。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承诺,如果允许讨价还价,且不说对提供线索者的精神损害如何,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声誉也是一种自戕。“节省”了部分赏金,损失的却是公安机关的信誉,如此“打折”多不上算?